规范管理 安全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亡人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也要被追责

2024-04-15 14:00:39    来源:中国城乡发展网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业发展迅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道路交通活动频繁,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当然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刮碰等小事故,但一旦发生生产安全类交通亡人事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会如何处理?下面,结合实际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看这个问题处理情况。

案情介绍:2023年4月,沈海高速厦门翔安段发生一起重型货车追尾碰撞小型轿车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车辆双方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分心驾驶,小型轿车驾驶员在高速公路小客车道上接听电话低速行驶,重型货车违规行驶在小客车道发生两车追尾,货运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而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起事故责任单位某货运企业处12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货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每一起交通事故背后,牵动着一个甚至多个家庭,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生产安全交通亡人事故案件,事故双方驾驶员漠视安全行车的行为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与损失。每个涉及道路运输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司机朋友们都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都是交通秩序的维护者,一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事直接责任方不但要承担直接经济赔偿、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涉事企业和其主要负责人还要依法被实施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如未能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重者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故此倡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司机朋友们要自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知识,规范管理,安全出行,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环境,共创和谐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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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金向友 郭子文 通讯员 廖鹏燕)

[编辑:中国城乡发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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