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在官方网站、办证大厅发布公告,山西省补办不动产权证书已经实现“立等可取”。
按照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的《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简称《决定》),自然资源部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不再要求发布声明满15个工作日,再予补办。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高度重视、快速行动,第一时间组织全省不动产登记人员学习《决定》。全省各市县登记机构即行即改,通过优化服务、修改流程、增派人员等举措,在官方网站、办证大厅发布公告,依法快捷为群众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补发业务。目前,全省各登记机构均已实现补办不动产权证书“立等可取”,及时让广大办事群众和企业享受到国家政策红利,对优化我省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王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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