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公布29个企业违法行为!

2023-11-07 11:04:13    来源:中国品牌与防伪    

原标题;市场监管局公布29个企业违法行为!涉及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热水器无3C认证标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不承担无理由退货、商品房买卖

焦作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5 17:14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今年以来,焦作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温县某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案

2023年3月10日,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温县某液化气站开展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当场发现该气站充装型号为YSP35.5,设备编号为007210721630,且标注有振安燃气二维码的非自有产权气瓶一只,监察人员立即对其下达了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等11项违法行为,该气站立即停止了对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当天下午,也立即拆除了2台未安装追溯系统的设备管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九条、《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禁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作为燃气领域使用较为广泛的特种设备,关乎着千家万户安全。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扰乱市场秩序,此类气瓶一旦流入市场,极易成为“黑气”气瓶,增加了燃气泄漏爆炸的风险,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问题。

案例2

孟州市某厨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灶具案

2023年3月20日,孟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孟州市某菜馆从孟州市某厨具店购进的2台商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35848-2018有关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开展源头追溯,对孟州市某厨具店经销的商用燃气灶具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孟州市某厨具店经销的商用燃气灶具(双炒单尾)型号为:SZCY76B-T1895,执行标准:GB35848-2018,共购进2台,其他销售的产品均有熄火保护装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是居家生活的必需品,也是餐饮企业生产经营的必要工具,其产品质量指标不合格与安装或使用不当等问题,易引发燃气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燃气灶具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3

焦作市马村区某厨卫店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供热燃气快速热水器案

2023年3月27日,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焦作市马村区建设路监督检查时,发现焦作市马村区某厨卫店销售的1台家用供热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型号是JSQ32-A,产品货号:QZ16F377,适用燃气种类:天然气(12T),额定燃气压力:2000Pa,额定产热水能力:16Kg/min,额定热负荷32KW,适用水压0.02-0.8MPa,额定电压:220V-50HZ,输入功率35W,排气方式:强制排气式,执行标准:GB20665-2015 GB6932-2015,防水等级:IPX2,判废年限:8年,生产日期:2021-01-15,没有强制性认证标识。

当事人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有强制性认证标识的热水器,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没有强制性认证标识供热燃气快速热水器,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燃气灶具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4

孟州市某家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2023年6月27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孟州市某家具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摆放有“炫威”燃气灶(单灶)2个、“黑色燃气灶”(单灶、无牌)2个,以上四个燃气灶上均未标注执行标准,未见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燃气灶属于商用燃气灶具不符合GB 35484-2018《商用燃气灶燃烧器具》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炫威”燃气灶(单灶)2个、“黑色燃气灶”(单灶、无牌)2个;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没有强制性认证标识、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严重危害家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甚至造成群体性安全事件。市场监管局将以此为契机,开展燃气具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案例5

沁阳市某(河南)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管道案

2022年9月16日,焦作市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某(河南)有限公司使用的燃气管道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燃气管道未经定期检验,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燃气管道注册登记后使用至案发之日,检验有效期限届满后一直未进行定期检验。2022年10月18日,沁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燃气管道进行改装,燃气管道实际压力小于0.1MPa,于2022年10月20日将上述燃气管道办理了注销登记。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3月13日,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0元。

企业安全生产重于泰山,本案中当事人未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使用燃气管道超期后未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付出了沉痛代价,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起到了警示和普法作用。该使用单位在市场监管局的监管下办理了注销手续,履行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消除了安全隐患。

焦作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9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今年以来,焦作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孟州市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95号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2年9月13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南奇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孟州市某加油站销售的95号车用乙醇汽油(VIA)中乙醇含量(体积分数)不符合GB18351-2017 车用乙醇汽油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成品油3吨,已全部销售完,获利665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655元;罚款34050.5元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添加不合格成品油会,对消费者汽车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可能带来车辆和人身安全隐患。同时,不合格油品燃烧产生的多种废气,会造成大气污染。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油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案例2

沁阳市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92#车用乙醇汽油(E10)案

2023年2月7日,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沁阳市某加油站经营的92#车用乙醇汽油(E10)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所检验项目中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焦作石油分公司购进2吨,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721.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21.7元;罚款39923.40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车用汽油,不仅容易造成大气污染,而且具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对此类行为依法查处,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助力生态环境建设。

案例3

河南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干混普通抹灰砂浆案

2023年1月3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通知单,显示某公司生产的砂浆经省监督抽查抽样检验,不符合GB/T25181-2019标准,依据《干混砂浆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经查,省抽时当事人生产了35吨砂浆,砂浆样品40kg,剩余的砂浆已销完。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砂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5月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8078.25元;没收违法所得6817.2元的行政处罚。

干混抹灰砂浆是由通用硅盐酸水泥、砂、矿物掺和料及辅助添加剂材料,按照一定的比例,经计量、搅拌混合而成的建筑砂浆。与传统砂浆相比,现场无需使用水泥、黄沙搅拌,直接加水拌合即可使用;产品性能稳定,强度等指标都优于传统砂浆;施工简便,砂浆不泌水,和易性好;产品主要采用散装运输和储存,材料浪费少,粉尘少,减少施工的污染。

案例4

博爱县某气体供应站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3年5月29日,博爱县市场监管局对博爱县某气体供应站进行执法检查,工作人员正在充装氧气瓶,现场查阅“永久气体(氧气)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记录表”,发现无当天充装记录。经查,博爱县某气体供应站工作台上正在充装的氧气瓶未按规定执行充装前检查、记录制度。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4.5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安装相应标准的规定,在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由取得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证书的人员对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

案例5

武陟县某饭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2022年9月20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检察建议书,称武陟县某饭店向未成年人郑某某销售酒水。经查,2021年10月11日郑某某等7人在当事人饭店就餐,点了些菜还有两瓶52°鹿邑大曲酒,共消费150元。当事人未在饭店显著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标识,未查验就餐人员年龄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15500元的行政处罚。

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类经营者应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宾馆、饭店、商场、超市、零售店等烟酒柜台需在醒目位置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标志牌,对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焦作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20:55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今年以来,焦作市各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焦作市某传媒有限公司采用网络销售商品拒不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案

2023年3月25日,解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焦作市某传媒有限公司在微信视频号“青云传媒”上销售衣服,不发货也不退款的投诉,之后一周内接连收到该公司在微信视频号上销售衣服拒不退货退款的投诉十几起。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视频号采用网络方式销售衣服,且拒绝给消费者提供退换货等售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3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保护消费者权利,让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务,就是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线上线下售后监管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靠正当经营,正当竞争来提高经济效益的良好商业道德。

案例2

沁阳市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涉嫌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根据《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0日对沁阳市某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情况以现场查看等方式开展调查。

经查,该公司在其开发楼盘“滨和壹号”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违约金标准远远高于出卖人逾期交房承担的违约金,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事实。合同第十二条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在出卖人违约时要求退房主张支付利息的权利,存在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事实。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检查,当事人能够认识合同上存在的错误,积极整改,同时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锻炼了执法人员的水平,体现了市场监管局管理市场的职能。

案例3

博爱县某商店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3月14日,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博爱县某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店正在销售的4台“火天下”家聚能灶和31台简易商用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2.8.1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4月20日,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涉案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35台;罚款1355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产品质量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燃气灶及配件的违法行为,有效净化燃气灶具市场,保障消费者切身利益。

案例4

沁阳市某门市部经销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2年11月15日沁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监督检验不合格报告,对沁阳市某门市部开展调查。经查,该门市部经销的不合格复合肥违法所得合计1680元整,货值金额共计22200元整。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确定为从轻行政处罚。

2023年1月4日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给予没收不合格产品16袋;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整;罚款222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不仅会给农民造成财产损失,更严重威胁粮食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肥料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案例5

修武县某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3月31日,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的手机上打开该店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的商品为“立本灵.烯啶.吡蚜酮”杀虫剂,该宣传网页上有“飞虱.蚜虫一用就灵”字样。

经查,该店在拼多多平台发布的“立本灵.烯啶.吡蚜酮”杀虫剂,该宣传网页上有“飞虱.蚜虫一用就灵”字样,但该产品包装上未标注“飞虱.蚜虫一用就灵”字样,该店提供不出所售“立本灵.烯啶.吡蚜酮”产品具有“飞虱.蚜虫一用就灵”的证明材料,该款产品不具备宣传的那些功效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情形,该广告系该店为增大销量于今年1月份自己设计的广告,并在拼多多平台页面上发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在其网站上发布虚假广告,给予2000元的行政处罚。

查处农资虚假广告案,严厉打击相关涉农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利益,消除危害农业生产的隐患是市场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此案的查处,对发布农药违法广告形成了一定震慑,也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明确经营者的责任,诚信、守法经营,保障农资经营秩序提供了有益借鉴。

焦作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22:20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今年以来,焦作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焦作市山阳区某百货文具批发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3月,焦作市山阳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焦作市山阳区某百货文具批发部店内销售的“南孚”牌五号电池、七号电池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新山阳商城门口的货车上购进“南孚”牌五号电池购进五箱(2400粒)和“南孚”牌七号电池购进六箱(3000粒)进行店内销售,上述“南孚”牌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权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山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侵权商品“南孚”牌五号电池1936粒、“南孚”牌七号电池2990粒;罚款113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孟州市某鞋行侵犯“UGG”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月4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孟州市某鞋行涉嫌侵犯“UGG”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场存放有“UGG”羊毛鞋4双,同时该店现场提供不出上述鞋子的商标注册证和相关授权证明,也提供不出上述鞋子的合法购进票据。

当事人销售侵犯“UG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UGG”羊毛鞋4双;罚款57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博爱县某加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生纸案

2023年3月16日,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查线索,对博爱县某加工部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51提标签标示为“心相印”的卫生纸,上述卫生纸均印制有“心相印”图案。经商标所有权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鉴定,属于假冒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产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卫生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之规定,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 51提侵权卫生纸、174个印制有“心相印”图案的空包装袋;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沁阳市某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案

2023年04月11日,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山西省汾酒厂打假稽查员一起在对市场检查时,在沁阳市某烟酒店当场查获:1.53°玻璃汾23瓶;2.53°青花汾(30年)10瓶;3.53°老白汾酒(封坛15年)12瓶 ;4.53°老白汾酒(10年)13瓶。该批次汾酒涉嫌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该批次汾酒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侵权商标的商品:53°玻璃汾23瓶;53°青花汾(30年)10瓶;53°老白汾酒(封坛15年)12瓶 ;53°老白汾酒(10年)13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假冒知名品牌、“傍名人”“搭便车”等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和企业合法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打击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焦作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5 18:42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今年以来,焦作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依法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力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焦作市某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山楂糕案

2023年6月1日,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转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在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超市抽样8袋山楂糕,该批山楂糕是焦作市某加工厂2023年4月19日生产的,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山楂糕共10箱,货值金额8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2023年7月27日,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6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说明其产品的卫生状况达不到基本的卫生要求,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消费者食用微生物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坚持守法诚信经营,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2

孟州市某饮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4月25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抽平台上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某厂生产的“畅脉饮”无汽苏打柠檬味饮料菌落总数不合格。2023年5月10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该厂生产的“众品妙”无汽苏打柠檬味饮料菌落总数不合格。孟州局对两份检验报告并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两批次产品是河南某饮品有限公司委托该厂生产,该厂再委托焦作市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两批次产品共生产580箱,加工费4.9元/箱,货值金额共计284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842元;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对老百姓来说是“天大的事”。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的食品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遵循“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大监管力度,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整体水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3

焦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2023年3月1日,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辣粉”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营养标签蛋白质项目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营养标签蛋白质项目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的酸辣粉500箱,货值金额4740元,违法所得222.9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7月,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22.96元;罚款15000元。

蛋白质作为食品营养标签的核心营养素,是组成人体一切细胞、组织的重要成分,食品营养标签作为消费者了解食品的重要渠道,标识与产品实际不一致,将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食品标签能有效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4

焦作市某饮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3年3月16日,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焦作市某饮品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定期清洗消毒记录记录到2023年2月12日,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行为。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于2023年3月1日在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其存在未按要求进行定期清洗消毒记录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处罚,当事人至3月16日未改正。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罚款20000元。

案例5

孟州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9月30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检平台收到编号为№:XC22320684924934355 的检验报告,报告上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0日的红烧牛肉味(方便面)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称生产者名称为孟州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均没有提出异议。

经查,该公司 2022年7月20日生产红烧牛肉味方便面262件,每件规格49g×50袋,于2022年7月24日全部售完, 每件售价26元,货值金额共计6812元。

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812元;罚款505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卫生标准在保证国民身体健康, 维护和促进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国家主权、促进食品国际贸易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说明其产品的卫生状况达不到基本的卫生要求,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消费者食用微生物超标严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肠道疾病,可能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危害人体健康安全。

案例6

孟州市某茶叶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6月9日,孟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安排,依法对孟州市某茶叶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发现销售的福鼎白茶(茶饼),名称:太姥银针(茶饼),原料:福鼎大白茶,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明生产厂家、电话、产品净含量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焦作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2 18:36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2023年“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焦作市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重拳出击,依法查办一批违法案件,有力规范了市场秩序,维护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杭州某公司存在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案

2023年5月5日,焦作市沁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风险监测预警信息第1期》,依法对杭州某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沁阳市开展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2月对沁阳市某公司开展认证活动。在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实施远程审核,且审核时间策划不符合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6月,沁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着该企业已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诚信传递方式。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认证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力保障了认证工作的有序规范实施,对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社会建立诚信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2

博爱县某油电气合建站销售不合格95#车用乙醇汽油案

2023年2月8日,博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交通知单》(编号:SC2023006)及相关附件材料,对博爱县某油电气合建站经销的95#车用乙醇汽油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系辖区内合法经营企业,《检验报告》No:Y2022(商)12030涉及的不合格95#车用乙醇汽油确系该站经销,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截至案发涉案不合格95#车用乙醇汽油已销售完全。

因本案中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12611.42元,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该局依法向博爱县公安局进行移送。经县公安局审核,根据《公安机关管辖381种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与立案、量刑标准》相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达不到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对本案予以退卷处理。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95#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博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4825.3元;罚款157656元。

汽油是车辆的血液,伪劣汽油不仅能对汽车造成发动机不能正常工作、燃烧不完全、油耗高等严重的危害,大大增加车辆损坏几率,危害驾驶安全,并且还会污染环境。

案例3

孟州市某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孟州市某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后厨操作间货架上已开封的“青麻子®江津花椒®保鲜青花椒”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青麻子®江津花椒®保鲜青花椒”(净含量:350克;生产日期:2021年9月22日;保质期为18个月)1袋;没收违法所得116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超过保质期会导致细菌大量生长,给食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食品企业应坚持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4

焦作市某肥业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依法对焦作市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启沃®复合肥进行了抽检,抽检报告显示总养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金启沃®复合肥料是焦作市某肥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生产的,截至查处时共生产5吨,每吨成本价1800元,该批产品已全部售完,每吨售价2000元,货值金额10000元,共获利1000元。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优质化肥可以提高土壤肥力,改善作物品质,为作物提供营养,从而提高产量。总养分含量不足将直接影响作物的生长发育、产量和品质风味,这种不合格商品在使用后必然达不到预期的增产效果,存在恶意骗取农民血汗钱的倾向。

[编辑: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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